滬住建規范聯〔2025〕7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鞏固深化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改革成果,進一步落實《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現將《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 市規劃資源局 市國動辦
市綠化市容局 市水務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委 市衛生健康委 市氣象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營商環境,鞏固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成果,貫徹落實《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綜合竣工驗收實踐,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施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非交通類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綜合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單位組織完成竣工驗收后,由一家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建設、水務、綠化市容、國防動員部門)牽頭統一受理申請,組織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規劃資源、建設、衛生健康、國防動員、綠化市容、交通、氣象、交警等)根據職責分工一并實施現場驗收,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出具驗收意見,并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匯總后統一出具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的工作流程。
第四條 (工作原則)
綜合竣工驗收遵循“一家牽頭、一口受理、并聯審批、一次發證、限時辦結”的工作原則,實現“一站式驗收”的工作目標。
第五條 (職責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是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部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的統一受理、組織現場驗收等管理服務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的管理服務工作。
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依據法定的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兩級水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兩級綠化市容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單獨立項的園林綠化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兩級國防動員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附屬設施的綜合竣工驗收管理服務工作。
市區兩級規劃資源、建設、衛生健康、國防動員、綠化市容、交通、氣象、交警等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專業驗收管理和服務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義務。
第六條 (專業驗收事項)
綜合竣工驗收包括規劃資源驗收(含城建檔案驗收)、消防驗收(或備案)、預防性衛生審查、人防專項竣工驗收、配套綠化驗收、環衛驗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驗收、出入口驗收、防雷裝置驗收、配建公交首末站驗收等專業驗收事項。
第七條 (在線辦理)
綜合竣工驗收采取網上申請、在線發證的辦理方式。建設單位通過上海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在線申請綜合竣工驗收(附件1),并按規定上傳相關申請材料(附件2)。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線反饋驗收意見,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在線出具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第八條 (辦理時限)
符合驗收條件的,本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在線受理3個工作日,現場綜合驗收和出具驗收意見15個工作日,出具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2個工作日)。
其中,供水、排水、燃氣等非獨立占地的市政管線工程的綜合竣工驗收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在線受理3個工作日,現場綜合驗收和出具驗收意見10個工作日,出具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2個工作日)。
第九條 (申請和受理)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具備所有法定驗收條件后,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統一向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申請綜合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提交申請后,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在線接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將申請表和申請材料推送至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在線反饋是否需要補正材料的意見,補正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需建設單位補正材料的,補正要求一次性告知。符合受理條件的,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線受理申請。
以下情況將不予受理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法定的申請主體資格;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經補正后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條 (現場綜合驗收)
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市政管線工程7個工作日)組織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綜合驗收。
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僅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的或認為無需現場驗收的,可以不參加現場綜合驗收。
第十一條 (出具驗收意見)
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驗收后的5個工作日內(市政管線工程3個工作日),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明確的驗收意見。
對于全部符合驗收標準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通過”的驗收意見。“通過”的驗收意見包括合格、備案、備案未抽中等。
對于驗收中發現尚不符合驗收標準的,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退回整改”的驗收意見,并一次性告知需整改事項。
第十二條 (整改復驗)
對于專業驗收管理部門一次性告知的需整改事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提交復驗申請。整改復驗流程及具體時限參照現場綜合驗收流程及具體時限。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復驗申請受理后,重新計算現場驗收時間。復驗后,對符合驗收標準的,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通過”的驗收意見;對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退回整改”的驗收意見。
第十三條 (附條件通過)
對于個別專業驗收事項(除規劃資源驗收和消防驗收外)暫不符合驗收標準,但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收到“退回整改”意見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專業驗收管理部門申請“附條件通過”,并提供限期整改承諾書(附件3)。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同意“附條件通過”的,可以出具“附條件通過”的驗收意見,驗收意見出具時限為自收到整改承諾書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收齊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出具的“通過”驗收意見(含“附條件通過”)后,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附件4)。
第十五條 (提前現場查看服務)
針對建設規模較大、技術難度復雜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具備相關專業驗收條件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申請提前現場查看服務,并提出需具體咨詢的技術服務內容。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是否提供提前現場查看服務,并于提供服務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反饋現場服務情況。
提前現場查看作為申請綜合竣工驗收之前由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原則上僅提供一次。
第十六條 (分期驗收)
對于納入市、區重大工程(含重大產業項目)、工業、研發、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經區政府同意的商業、辦公以及國家有相關規定的項目,在項目整體未達到綜合竣工驗收條件時,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對其中滿足條件的部分申請分期驗收。
建設單位申請分期驗收時應當編制分期驗收方案,提出分期驗收計劃、每期驗收的范圍和專業驗收事項等。分期驗收原則上不超過兩次,建設單位應按分期驗收計劃申請分期驗收。每期驗收范圍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項目明細表記載的可滿足安全和獨立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為最小單位。專業驗收事項中,規劃資源驗收(含城建檔案驗收)、消防驗收(或備案)為必選事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增加預防性衛生審查、人防專項竣工驗收、配套綠化驗收、環衛驗收、配建機動車停車場(庫)驗收、出入口驗收、防雷裝置驗收、配建公交首末站驗收等可選事項。
經規劃資源、建設、衛生健康、國防動員等必要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同意后,由綜合驗收管理部門統一牽頭組織實施分期驗收的現場驗收。
分期驗收的條件和標準由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分期驗收流程和時限參考綜合竣工驗收。
綜合驗收管理部門收齊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出具的“通過”驗收意見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出具分期驗收結論單(附件5)。建設單位可以對完成分期驗收的部分進行裝修或者提前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施工區域和已投入使用區域的隔離措施,確保現場安全。
對已通過分期驗收的單位工程,在綜合竣工驗收時,原則上不重復實施專業驗收,專業驗收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除外。實施過分期驗收的項目申請綜合竣工驗收時,應包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記載的應驗未驗的所有單位工程和專業驗收事項。
第十七條 (事中事后監管)
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事中事后監管,督促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經發現并查實企業驗收責任不落實并造成影響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附條件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整改,并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報告相關專業驗收管理部門。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當對“附條件通過”的項目進行跟蹤監管、閉環管理。
發現存在承諾不兌現或者其他弄虛作假等行為并查實的,記入企業誠信檔案,采取整改、禁止在建筑業各類審批中選擇承諾附條件通過等懲戒。
第十八條 (保障措施)
綜合驗收管理部門和各專業驗收管理部門應加強組織保障,確保各驗收環節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同時主動跨前服務,為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各區建設管理部門及特定地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優化驗收流程,提高綜合竣工驗收效能。
第十九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
附件:
1.上海市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申請表(含分期)
2.申請材料清單
3.綜合竣工驗收“附條件通過”限期整改承諾書
4.建筑工程綜合竣工驗收結果通知書
5.建筑工程分期驗收結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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